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向機關出示執業執照及核准 至執業場所以外處所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必要時,機關得向其執業場所 確認。 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規定製 作並保存病歷,並將收容人之就醫紀錄交付機關留存。開立相關證明應秉 持醫療專業依診斷結果記載,不可配合加註收容人建議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