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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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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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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4 條
通訊設備屬固定電信設備者,機關應視建築空間、通訊設備使用目的及勤 務配置,於適當處所設置之,並注意通訊之品質。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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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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