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4 條
通訊設備屬固定電信設備者,機關應視建築空間、通訊設備使用目的及勤
務配置,於適當處所設置之,並注意通訊之品質。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