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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7:47
現在位置: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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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3 條
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排定接見梯次,必要時得 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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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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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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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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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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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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