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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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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本署員工或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員工或民眾
      拾得。
(二)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署員工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拾得
      。
(三)前項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視為無拾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