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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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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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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第 7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 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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