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第二條關係具有排他性,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禁止有配偶或已成 立第二條關係者,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已有民法婚姻關係或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成立另一第 二條關係。第二項則明定禁止一人同時成立兩個以上第二條關係,或兩個以上婚 姻及第二條關係。而第三項係明定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與他人成立 民法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