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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7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 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7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 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