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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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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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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第 19 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 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 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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