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4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第 19 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
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
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