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9 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 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 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9 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 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 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