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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9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二條關係終止時之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允
有明確規範,爰明定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
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