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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第 10 條
本部應於辦理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
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前條
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理
由與前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