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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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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未經受理陳情之單位主管同意,不得擅自錄音或
    錄影。受理陳情之單位得經陳情人同意轉介由政風室人員受理,並應
    由陳情人填寫「受理陳情事件登記表」或提出書面;如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單位應製作紀錄,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