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兒少受虐案件,係指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受有刑法第十條第四 項各款所稱之重傷、其他嚴重傷害或死亡案件。 前項「其他嚴重傷害」之評估,並請審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 「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