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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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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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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視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命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 資恐之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第一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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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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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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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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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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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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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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