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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視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命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
資恐之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第一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