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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為深化特定財團法人之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主管機關應視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命
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上開教育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或
委託專業機構每年至少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