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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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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24 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 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 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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