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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20 條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指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
    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
二、負債,指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
    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
三、淨值,指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包括基金、公積及累積餘
    絀等。
前項第一款資產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資產,指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
    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
二、投資、長期應收款、貸款及準備金,指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
    之長期應收款、貸款;或提撥特定財源供特定用途之準備金等。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
    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四、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
    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五、無形資產,指長期供業務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存在之各
    種排他專用權。
六、其他資產,指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
第一項第二款負債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負債,指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須以流動資
    產或其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二、長期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上(以較長者為準)或無
    須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三、其他負債,指不屬於以上之負債。
第一項第三款淨值之內容如下:
一、基金,指財團法人獲挹注基金之資金,及由歷年賸餘撥充基金。
二、公積,指依董事會通過自歷年賸餘提撥之公積。
三、累積餘絀,指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累積其他綜合餘絀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短絀
    等淨值之調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