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之 承辦檢察官宜與案件原承辦之第一審、第二審檢察官保持聯繫,以充 分了解法律爭點及相關案情,必要時得邀集原承辦檢察官研商有關到 庭言詞辯論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