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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8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因案件原承辦之第一審、第二審檢察官對案情均有透澈了解,「台聲蒞」字、「台上 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宜與原承辦檢察官保持聯繫 ,並得開會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