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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8
八、「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之
    承辦檢察官宜與案件原承辦之第一審、第二審檢察官保持聯繫,以充
    分了解法律爭點及相關案情,必要時得邀集原承辦檢察官研商有關到
    庭言詞辯論之事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