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之 承辦檢察官應詳細閱卷,整理法律爭點、蒐集相關裁判、學說、立法 例,依第十二點所定之規定提出書狀,並於最高法院所定期日準時到 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