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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6
六、「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之
    承辦檢察官應詳細閱卷,整理法律爭點、蒐集相關裁判、學說、立法
    例,依第十二點所定之規定提出書狀,並於最高法院所定期日準時到
    庭執行職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