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4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第 5 條
原主管機關於受理許可改隸之申請後,應即請擬改隸之主管機關於四十五
日內表示是否同意改隸;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
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請擬改隸主管機關表示是否同意時,應一併敘明對
該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情形及檢附相關文件。
擬改隸之主管機關不同意改隸者,原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改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