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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九、受刑人刑期更動以總務科名籍股登載日期為基準,刑期增加或減少致
類別變更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
計其教化、操行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更定其處遇;刑期縮短而變更
類別者,自更刑「當月」重新核計其責任分數及起、進分;因刑期增
加而變更類別者,於更刑「次月」辦理。因縮刑致處遇類別變更者,
採「乘新除舊」原則,自縮刑「次月」依新類別核計其處遇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