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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十一、執行前羈押或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
抵應執行刑者,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及在監表現,按實羈押
或折抵月數扣除不足月數計算,依本分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推算應
達分數範圍內,酌增教化、操行單項成績起分,但不得逾各級別之
限分標準。
前揭酌加分數,遇限分未加完整者得於晉級後再予補加;酌加分數
後更刑更動時,應依各類別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