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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5:5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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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由人工判別遮隱書類之個人資料項目
    電腦遮隱書類之個人資料僅限特定格式,其餘無法判讀之格式及書類
    附件,須以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舉例如下:
(一)未維護於「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或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
      」當事人資料檔之個人資料:
      例如:性侵害、性霸凌、人口販運或兒童案件之證人、檢舉人、親
      屬或同事姓名等。
(二)第二點第二款以外之資料類型,須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及處理遮
      隱。
      例如:外國人護照號碼等。
(三)書類之附件內容,須人工遮隱;書類本文之表格內換行之姓名、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如下表底線部份,須人工遮
      隱。
      範例 1:
      ┌────┬────┬─────┬────────┐
      │時間    │被告    │地點      │竊取方式及物品  │
      │        │        │          │                │
      ├────┼────┼─────┼────────┤
      │107 年 5│王大明、│臺北市中正│徒手竊取張民明放│
      │月 16 日│王小明  │區重慶南路│置在所騎乘車號  │
      │14 時許 │        │9 巷 100  │SH9-231 號輕型機│
      │        │        │弄 10 號前│車腳踏板上白色手│
      │        │        │          │提包 1 只,內有 │
      │        │        │          │張民明身分證、健│
      │        │        │          │...。           │
      └────┴────┴─────┴────────┘
      範例 2:
      ┌────┬────┬─────┬────────┐
      │得標時間│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情形        │
      │        │        │          │                │
      ├────┼────┼─────┼────────┤
      │107 年 5│張民明  │依詐騙簡訊│107 年 5 月 16  │
      │月 16 日│        │指示匯款新│日 14 時許,在台│
      │14時許  │        │臺幣(下同│灣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7,000  │,轉帳 7,000 元 │
      │        │        │元。      │至王大明之帳戶(│
      │        │        │          │帳號:0909123456│
      │        │        │          │7890  號)      │
      │        │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