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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 3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由於可由電腦遮隱書類之個人資料僅限特定格式,其餘無法判讀之格式及書類附件, 須以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爰規定應由人工判別遮隱書類個人資料之項目及處置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