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機關書類公開之原則
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
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同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訴書不予公開:
(一)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
(二)裁判書未公開。
起訴書所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遮隱: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四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一條或其他法
律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個人資料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
(二)檢舉人、證人、告發人、通報人或報告人之姓名、個人資料或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依法律規定應予保密。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
十九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兒童、少年之姓名、個人資料或
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或應秘
密之事項。
(五)裁判書未公開之事項。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所不得公開之事項。
第一項所稱起訴書,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
礎之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