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範檢察機關書類公開之原則。 二、公開起訴書固可使公眾得藉由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為 公開檢驗,以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惟若裁判書未 公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者,起訴書自應例外不予 公開。 三、檢察官因偵辦另案,基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範之偵查不公開原則,認 公開起訴書有妨害犯罪之偵查、追訴之虞時,亦屬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