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 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 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 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