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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3.1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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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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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第 9 條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 察機關通報。 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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