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 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與本監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 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者外,未依 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