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監職務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三十點) 1.依據公職機關服務年資計點,每滿一年二點。 2.未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甲等每次三點。 2.乙等每次二點。 3.丙等每次一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一點。 2.記功一次給三點。 3.記大功一次給九點。 4.申誡一次減一點。 5.記小過一次減三點。 6.記大過一次減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