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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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經查核無誤後由業務單位
    人員陪同應用。
    業務單位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