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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第八點第一項刪除「承辦人」「本監指定人員」修改為「業務單位人員」。明確指定
由業務單位人員查核身分並陪同應用。
第八點第二項刪除「本監人員」修改為「業務單位人員」明確指定由業務單位人員將
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並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一、訂定申請人至本監應用檔卷應攜帶之文件。
二、請申請人於收到申請應用之檔案並確認無誤後,於附件三之「檔案應用簽收單」
    簽名,以避免檔卷發生缺漏頁或遺失情事,並明確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