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於審議指定制裁相關措施時,就主管機關提出下列之限制應併審議 : 一、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使用特定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進行特定金融市場交易。 三、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與特定人為金融活動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