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20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7、10、13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
八、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序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配點之 多寡依序核配。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 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