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20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7、10、13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
十九、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