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20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7、10、13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
十八、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附件 三),送總務科簽請典獄長批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