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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8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一、借用人若自願修繕宿舍,應填具相關表單簽核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
    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宿舍時亦不得拆除,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機關補償。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九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