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20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7、10、13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
十四、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 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