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20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7、10、13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時 15 日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