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20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7、10、13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可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核准借用後借用人應 於 15 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 公證手續。 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同仁因職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免予扣繳 房租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