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7
七、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委任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確認登記(附件五),本署業務承辦
    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並應指定人員陪
    同應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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