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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一、訂定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本署之期日、應用檔案應攜帶之文件及辦理登記。
二、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