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委任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確認登記(附件五),本署業務承辦 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並應指定人員陪 同應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