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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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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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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3
三、轄區司法警察機關獲報有第二點之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應即依據「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傳真處 理回報單或以電話聯繫值班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
圖表附件: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湖)分局受理醫療暴力案件處理情形回報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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