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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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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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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13
十三、借用人應繳納之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庫。 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納。 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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